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告知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人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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