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捆绑收费或者强制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人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