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前期物业费、停车服务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规定浮动幅度内约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