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