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交接单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交接单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