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对承接查验发现的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物业交接后,发现存在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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