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后,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季度将收益资金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收益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