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七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七条 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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