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对传统医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保存,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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