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9-21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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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菏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 第二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菏泽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 第四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结合中国牡丹之都、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文化特色,注重其原真性、整体性、传承性,尊... 第五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 第六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第七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根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统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 第八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利用等情况;... 第九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第十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给予传承补助。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由市... 第十二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二条 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和利用活动。 代表性项目保... 第十三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三条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分别按照相应项目级别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级保护。 对尧的传说、... 第十四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四条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可以采取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实行分类保护。 第十五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五条 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活态传承较为困难、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濒临消失... 第十六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六条 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记忆名录,实施... 第十七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七条 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 第十八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八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实施区域性... 第十九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才主管部门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评价标准,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业... 第二十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二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经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或者...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下列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知识产权法律...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