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五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五条 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活态传承较为困难、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强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重点保护。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强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重点保护。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