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三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三条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分别按照相应项目级别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级保护。
对尧的传说、鲁西南鼓吹乐、曹州面人、鲁西南织锦技艺等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展演场所,建立传习、传播基地,加大传承和保护力度。
对尧的传说、鲁西南鼓吹乐、曹州面人、鲁西南织锦技艺等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展演场所,建立传习、传播基地,加大传承和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