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四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四条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可以采取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实行分类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