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一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给予传承补助。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传承补助;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传承补助。传承补助的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