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结合中国牡丹之都、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文化特色,注重其原真性、整体性、传承性,尊重其形式和内涵,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处理好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发展的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