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支持和帮助,保障其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字号、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支持和帮助,保障其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字号、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