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八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利用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并予以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或者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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