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菏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