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