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九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才主管部门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评价标准,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业人才,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
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纳入本级人才库,进行重点管理、跟踪服务,并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写有地方特色的读本,并支持中小学校开发校本教材,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列为特色教育的重要内容。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传承基地,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或者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
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纳入本级人才库,进行重点管理、跟踪服务,并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写有地方特色的读本,并支持中小学校开发校本教材,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列为特色教育的重要内容。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传承基地,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或者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