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八条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八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本市行政区域为保护范围的曹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曹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打造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对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保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或者文化生态名镇、名村的,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协调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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