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