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中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运用补偿办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