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内居民在财产补偿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多领、冒领补偿资金的,追回多领、冒领的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