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偿工作情况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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