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二十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二十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预算下达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具体补偿金额经公布无异议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偿资金支付至区内居民银行账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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