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在蓄滞洪区推行洪水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蓄滞洪区运用后损失情况,开展洪水保险快速理赔和灾害应急预付赔款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