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
第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侵吞和挪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六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在蓄滞洪区推行洪水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蓄滞洪区运用后损失情况,开展洪水保险快速理赔和灾害应急预...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八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九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
← 查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