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六条 财产补偿登记已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流转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