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