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