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侵吞和挪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