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侵吞和挪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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