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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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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侵吞和挪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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