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前,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财产的转移和保护工作,尽量减少蓄滞洪造成的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