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控制人口增长,有计划地组织人口外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