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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