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三)受托投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