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