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