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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