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