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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