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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