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或者审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应当将有关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纳入项目统筹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