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