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