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