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血液制品检验人员虚报、瞒报、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