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在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成品库待出厂的产品中,经抽检有一批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指标,经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撤销该血液制品批准文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