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