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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