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